{{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一件商标经过三轮反复认定才终于分清两商标关系:构成近似商标,此事件中的两商标分别是“海天”商标和“每夫”商标。
第一轮:商评委认定“每夫”商标未与“海天”商标构成近似,维持该商标注册;
第二轮:一审法院判决“反转”认为“每夫”在“调味品、面粉”等与“海天”系列商标存在部分近似;
第三轮:二审法院“再反转”认为一审法院部分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每夫”在除“面包、冰淇淋”以外商品上与“海天”构成近似,但在豆制品上未构成近似。
也就是说,在“每夫”与“海天”商标近不近似似问题上,认定结果经历了两次“反转”!
检索中国商标网发现,第7120939号诉争商标“每夫”系个人在2008年12月提交申请,指定使用在酱油;调味品;冰淇淋等第30类商品上。
而该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就被海天味业提了商标异议,此后又经历了无效宣告,该件的商标的身份认定真的是经历了一波三折。
为了撤销这件“脱了水”的 “每夫”商标,海天味业以其先后申请的5个“海天”商标作为引证商标。
据查,引证商标一、三、五被核准使用在酱油;醋;调味品等第30类上;引证商标二、四被核准使用在豆制品等第29类上。
这是海天味业看准“每夫”商标核准使用类别做了充分准备。
针对此次商标纠纷,商评委最先出场以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的相关为由,予以诉争商标“每夫”商标维持注册。
海天味业不服此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调味品、面粉”等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在知悉一审判决结果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充分考量多重因素,认为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整体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及商标使用情况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诉争商标在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也就是说,二审时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还纠正了一审判决中部分事实认定不当的问题。
终审结果一出,终于给这场关于商标近似的争议画上了休止符。
很多人好奇说,“海天”和“每夫”商标怎么看怎么就不近似啊,法院是从何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的呢?
汉字“每夫”与“海天”,虽然在含义上有所区别,但是“每”系“海”的右半字体结构,“夫”比“天”多出一撇。
因此在字形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相关公众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进行隔离比对通常难以区分,故构成近似标志。
其实这也给大家提了醒:商标审查将会严格到将对商标汉字进行一撇一捺,偏旁部首的对比。
商标具有法律效应,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品牌,但未注册商标的品牌不受商标保护,如果自己的品牌一旦被竞争对手抢注商标,无疑是给自己埋雷。
(来源:中国商标网及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