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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陌是一款基于地理位置的移动社交工具,使用者可以通过陌陌认识附近的人。近年来掀起了不小的讨论和关注,而“陌陌”商标也成为了炙手可热的香饽饽。
2015年6月14日,杭州陌陌婚庆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得到了一枚名为“陌陌”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上。但这枚商标却为这家公司惹来了麻烦。“陌陌”APP的开发者,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对这枚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称:陌陌自2011年8月3日开发完成并发表以来,多家媒体集中对陌陌是一款陌生人交友工具以及移动社交产品,一年内用户突破千万等进行报道,陌陌在促进陌生人交友服务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已有一定影响。
这枚争议商标申请日在2012年8月6日,已经是陌陌APP出名的一年之后。商标名称与社交软件陌陌的名称相同,且服务类别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上,与社交软件陌陌的服务内容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
重点是:这枚商标的原申请人是一家名为杭州尖锐软件的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服务,却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上申请注册陌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意在通过该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严重损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事实证明,北京陌陌科技最后的那条无效宣告理由,成为了关键点。
商评委经过审理查明:“陌陌”商标的原申请者,作为从事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等服务,在申请人的陌陌移动社交软件被多家媒体集中报道的情况下,杭州尖锐软件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此应当有所知晓。
陌陌为无固定含义的中文词语,其独创性较强。在此情况下,杭州尖锐软件有限公司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上申请注册陌陌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这种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由于原申请人存在恶意行为,那家买下“陌陌”商标的杭州婚庆公司,也因此把钱打了水漂。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行为,弥补严格实行在先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
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需要考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该他人商标是否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我国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认定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要就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在争议商标注册人主观恶意明显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一定影响的要求。
另一方面,要考虑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这里的不正当手段主要体现在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知晓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争议商标,这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容易使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