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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个体工商户成为侵权"重灾区"

阅读:442 2018-04-24 20:48:00 作者:云商标商标网

昨日上午,在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近5年中院专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了专利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作为全区对专利纠纷案件有管辖权的两个中级法院之一,市中院受理了全区大部分的专利纠纷一审案件。2013年至2017年共受理专利纠纷案件374件,占同期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14.34%,审结348件。

由于现阶段个体工商户经营相对不够规范,知识产权意识较淡薄,因生产、销售专利侵权产品而成为被告,案件呈上升趋势,个体工商户成为侵权“重灾区”。

从审理的专利纠纷案件来看,具有侵权案件居多、区内的权利人提起的诉讼案件较少、集中维权和商业维权现象突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比例高、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方式均采取法定赔偿的特点。

案例1.一道挡土墙被索赔200万元

汪某获得“透水留土墙体及其用途”的发明专利授权。他认为,南宁市青秀区某楼盘的边坡生态挡土墙使用了其专利技术,遂将该挡土墙的使用者、墙体所归属小区的销售者、墙体的设计方和施工方、墙体技术的提供者和实际设计者、参与墙体设计并提供图纸的设计院、墙体砖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等六被告起诉至法院,索赔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墙体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汪某在本案主张的其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3个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法院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驳回了汪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公知技术抗辩成立不属侵权

卢某发明了“对食物残留农药的检测卡片”技术,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卢某将该专利以排他许可方式许可广州某生化研究中心使用,生产了“天福”牌“农药速测卡”专利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该中心和卢某认为,广西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专利技术,生产、销售名为“科灵速”的残留农药速测纸,该产品的技术方法和产品设计与涉案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完全一致,构成侵权。

广西某公司提出了公知技术抗辩,认为其不构成侵权。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与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但由于广西某公司所使用的系争技术属于公知技术,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被告的公知技术抗辩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3.超市销售的电蚊拍被诉侵权

福建某公司拥有一款“电蚊拍”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认为广西某超市销售的一种电蚊拍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协商无果后,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则辩称其所销售的产品不是侵权产品,且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经营目的实施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构成侵权。被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故判决其停止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防雷装置被诉踩侵权“雷区”

莫某是“前沿感应限流尖端放电灭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主张某武警总队办公大楼所用防雷装置的技术特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侵害其专利权,要求某武警总队登报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33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的发明专利其中一项必要技术特征为“方位灭雷锥(俗称避雷针)数量不少于4枚,不超过40枚”,而被诉侵权产品上只有1枚避雷针。莫某主张其技术特征中关于方位灭雷锥的数量只是一个参考数,而非其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少于4枚,不超过40枚”只是专利的最佳实施方案,而非基本技术要求。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该项技术特征,在数量和功能等方面与莫某专利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了莫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5.“九牧”状告某五金店侵权

因购进了8个龙头,南宁市某五金建材经营部被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市中院,认为其销售的龙头侵犯九牧公司“龙头”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

2008年8月14日,九牧公司称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龙头(3287-052)”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2年8月1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人转移为九牧公司。后该公司经调查,发现南宁某经营部销售、许诺销售的龙头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九牧公司涉案专利实质上相同。2016年11月11日,九牧公司委托代理人在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位于南宁市万泰隆建筑装饰材料市场的南宁市某五金建材经营部,购买角阀2个、龙头1个,总价275元。

九牧公司称经具体比对,公证产品中的龙头形状及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九牧公司的专利权。

而南宁某五金建材经营部则辩称,他们从南宁市宝虹卫浴万泰隆店累计购进8个龙头,销售了5个。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少量产品,且进货来源合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 一审判决南宁市某五金建材经营部向原告赔偿1.5万元。

案例6.路边摊买的三无自拍杆惹官司

自拍杆是现在很多人喜爱的产品。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自拍杆专利。2017年5月24日,源德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百色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百色市某通讯公司购买手机自拍杆一个。之后源德盛公司将百色市某通讯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其销售的自拍杆技术特征与源德盛专利完全相同,该商品大量销售,严重侵犯了源德盛公司的专利权,索赔损失5万元。

百色市某通讯公司辩称,其销售的自拍杆是从南宁市一路边摊购买的三无产品,5元1个,买了20个试销,包括源德盛公司买的一个,共销了12个,销售货款315元,牟利255元。同时,其销售的自拍杆在市场上早就有销售,不属于源德盛公司专利。而销售的自拍杆也和涉案专利明显不同,并非相同产品。

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百色市某通讯公司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1.3万元。

文章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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