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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怎样的标志会被认定为“带有欺骗性”?
商标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性等产生不正确的认知,从而误导消费者。商标法修改前相关的条款中对于欺骗性的认定要同时满足“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欺骗性的条款进行单一限制,使得对于没有夸大宣传但是具有欺骗性的标志也可以用此条款进行规制。
标志的欺骗性更多是指标志的含义和内容与商品本身的属性不一致,产生欺骗性。标志本身是商品的一种代表,欺骗性的标志最后产生的结果是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是否有欺骗性的认定是要求商标对商品的产地、原料、制作工艺、性质、特地、功能等有密切的描述,而其描述本身是虚假的或者引导消费者的错误认识,最终会误导消费者的消费。
在社会活动中,如果标志对商品的描述是虚假的或者不能证明是真实的,则使用以上条款。如果描述真假不明则使用显著性的条款。总之,标志是商品的代表,标志不可以对商品进行虚假的描述,也不可以显示商品的相关属性。商标应当是具有独创性的,并且从标志的描述是看不出商品的某种属性,好的商标应当让消费者记忆深刻而没有其他商品属性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