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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首届“中国农民丰收节”,IP陪您这样过

阅读:633 2018-09-26 19:17:00 作者:云商标商标网

“燕将明日去,秋向此时分”,今天是二十四节气中的秋分,更迎来了一个不寻常的节日——中国农民丰收节,这是我国第一个在国家层面为农民设立的节日。

中华农耕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如何让中华优秀传统农耕文化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迸发新的活力,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不可或缺。

今天,我们带您走进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商标保护的丰沃田野,结合相关案件,对农产品的商标注册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一、避免在先“拦路虎”

【案情简介】某公司在国际分类第31类玉米等商品上申请注册“DAFENG大丰及图”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该商标与他人在先核准注册的五个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等商品与在先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玉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DAFENG大丰及图”商标与他人在先核准注册的“大丰及图”、“丰大及图”、“大丰王”、“新大丰”、“金大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法官提示】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方称之为注册商标,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是商品和标识的结合体,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注册申请人应从商品类别和商标名称两个角度检索现有商标,在同一类别的情况下,音、形、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名称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因此注册申请人应合理避让,避免与他人的在先商标“撞车”,造成不必要的注册障碍。

二、完整句式广告语能注册成商标么

【案情简介】某公司意欲将“牛在身边奶更新鲜”申请注册为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后,商标局以其不具有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为由驳回了其注册申请,后该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维持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

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认为诉争商标是原告独创的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性;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强的固定显著性,经过原告对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显著性得以进一步增强,诉争商标应该核准注册。因此,该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部分“牛在身边奶更新鲜”,其构成具有完整含义的句子,属于广告用语形式,用以表达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新鲜,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原告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商标作为企业的品牌,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意义,一个品牌的维护和发展需要企业付出巨大的努力和心血,但也正因为如此,公司运营过程中,在最初商标的设计上亦应当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然可能面对无法申请注册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在注册申请之前亦应当适当查询相关的注册案例,初步判断意欲注册的商标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成功获准注册。

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都会有自己特殊的宣传语,如果该宣传语构成具有完整含义的句子,属于广告用语形式,则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门道”

【案情简介】灵宝菌类生产管理办公室为河南省灵宝市一家事业法人单位,提出“灵宝香菇LINGBAOMUSHROOMS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类型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蘑菇”商品上。

商标局经审理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灵宝菌类生产管理办公室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灵宝菌类生产管理办公室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诉争商标中的文字 “灵宝”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明确含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驳回了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灵宝菌类生产管理办公室不服,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诉争商标是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具有了其他含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灵宝菌类生产管理办公室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其虽然提交了当地人文资料、气候概况、土质报告等证据,但是并未体现出当地自然因素与商品特定质量的关联性,也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当地蘑菇的栽培方法等属于特有技艺、传统工艺、方法,及当地所产蘑菇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具有长期的历史传承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一般构成模式,如“大兴西瓜”“太平猴魁”等。

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主要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保护优秀地方特色产品。为此,近年来地理证明标志越来越受到各地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着“绿色动力”的作用。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至少应同时满足四个要件:

一是特定性,即该商品具有地理来源因素客观形成的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二是关联性,即商品特征的形成主要由土壤、气候、地形、水质等自然因素或者特有技艺、传统工艺、配料、方法等人文因素;

三是长期性,即商品特征与地理环境的联系是通过长期的使用传统和公众认知形成的,该期限一般应达数十年,地理标志的历史传统属性排除了仅通过短期商业促销或杜撰历史故事就获得声誉的可能性;

四是稳定性,即具有持续使用和特征稳定的特点。(来源:北京知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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