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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发布《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2019.9.1起施行

阅读:78915 2019-08-30 12:39:23

解读关于制定《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我局积极推行商标注册电子化。为保障电子化进程的顺利推进,我局制定了《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现对规定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1月26日,集商标电子申请和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等功能于一体的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全面上线运行。为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电子申请行为,体现对商标电子申请的特别要求,提高商标电子申请使用率,同时明确行政机关职责,保障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高效运行,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功能设计,以《商标网上申请暂行规定》为基础,我局起草制定了《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过程

  根据商标电子申请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局先后赴杭州、上海、重庆进行调研,召开专利代理机构、企业、法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共8场,走访3家电商企业平台,赴北京法院系统就电子送达制度进行座谈。在此基础上,起草《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5月30日至6月28日向各单位、法院系统、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集到的各方意见共计34条,我局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对明确代表人的含义、规定提交不符合要求电子申请文件或材料的法律后果、明确提交电子申请时间和电子送达时间等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最终形成《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


  三、制定的主要思路

  在制定思路上,规定的体例和具体内容根据商标法有关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申请的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程序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明确商标电子申请的提交要求和提交程序,厘清电子申请与纸件申请的区别,确保电子申请在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程序中的效力,使商标法的规定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三条,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相关概念

  我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开通的各类商标电子申请业务都适用本规定,且随着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开发,适用范围也会逐步扩大。商标电子申请是指当事人将商标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出的申请。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是指我局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商标文件。(第二、三条)

  (二)提交商标电子申请的注意事项

  为保证当事人能够顺利使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商标电子申请,规定了当事人在提交申请前需签订《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进行用户注册,如实填写用户信息。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电子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第四、五条)

  (三)提交商标电子申请的相关要求

  当事人以电子形式提交商标申请文件或材料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时间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记录的接收时间为准,提交内容以我局保存的档案、数据库记载为准;电子申请提交后,我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后续材料,但是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对应的纸件材料、实物证据等。(第六至九条)


  (四)商标电子文件送达的规定

  为确定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的效力,明确了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日期以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及时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看;未登录或者未查看的,不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第十、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二三号

  为便利商标注册申请,规范商标电子申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8月27日

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电子申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开通的各类商标电子申请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电子申请是指当事人将商标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商标申请。

      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商标文件。

  第四条 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或者接受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的用户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电子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机构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述的代表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

  第六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第七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收到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材料的时间为准,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八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内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但是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对应的纸件材料、实物证据等。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送达商标文件的日期,以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送达的商标文件,当事人应当及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看;未登录或者未查看的,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无法送达的情形,不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商标电子申请。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知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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