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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啊~啊~五环,你比六环少一环。”
每次听到这熟悉的歌声,想必我们总会不由自主的哼唱起来。《五环之歌》是为电影《煎饼侠》而创作的音乐,改编自《牡丹之歌》,由岳云鹏亲自操刀创作并演唱。作为著名的相声演员,岳云鹏凭借自身“贱萌”的特点,一路走过来吸引了不少粉丝。
近日,针对《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改编歌曲引发纠纷
据了解,《牡丹之歌》创作于1980年,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蒋大为演唱。
后在2018年,乔羽出具授权书,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之财产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方式授权给乔方,而后乔方授权给了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众得公司认为,岳云鹏未经授权擅自改编《牡丹之歌》并用于商业演出,并在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拍摄制作的电影《煎饼侠》中作为背景音乐和宣传推广曲MV使用,遂将其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25万元。
对于上诉,四被告共同辩称,《牡丹之歌》属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众得公司对该作品的曲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利,仅有权对词作品主张权利。
终审判决不侵权
近日,针对《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未侵犯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个合作作者不能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该案中,乔羽授权乔方、乔方再授权众得公司的授权书均载明,乔羽将包括涉案音乐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之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地授予被授权人。
可见,众得公司作为被授权人,对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权属于合作作者共有,词作者乔羽仅为著作权共有人之一应属明知,故众得公司不享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此外,《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被上诉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
网友对小岳岳本名更感兴趣
终审的结果让大众都松了一口气,看来以后还是可以继续听小岳岳唱这首歌,不过相对于事件本身,大家似乎对岳云鹏本名原来叫岳龙刚一事更感兴趣。而岳云鹏本人也在微博上调侃“你好龙刚”,也是很有趣了。
强化知识产权意识
岳云鹏的《五环之歌》大火后,曾就有人问蒋大为如何评价。而蒋大为老师也非常大气,说岳云鹏改编的效果很好,能让观众们喜欢、快乐,能让更多的人喜欢这首歌的旋律,这是一件好事,他非常支持岳云鹏。
现在终审判决虽然《五环之歌》并没有构成侵权,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对歌曲改编都是不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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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侵权问题越来越多,重视这个问题不应该只是改编者和使用者,原作者也应当重视!
对于改编者来说,应当注意合理使用,确认著作权人并积极沟通交流获得改编使用许可。对于原作者来说,对于自己合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积极地去进行著作权登记,在面对侵权时才有合理合法的武器去还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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