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诧异!湖南卫视使用“湖南卫视”竟被判侵权?

阅读:56545 2019-12-09 12:34:25

近日,@湖南卫视 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关于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文化传播公司)违法使用“湖南卫视”字样的声明。声明称,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含“湖南卫视”字样的企业名称或简称的行为,已被提起一审、二审、再审。

湖南卫视告湖南卫视文化传播公司 他俩啥关系?

其实没有什么关系。

从字面意思上看,谁都会以为湖南卫视和文化传播公司是有亲缘关系的一家人吧?连网友们也是在湖南卫视出来打脸并发声明后,才知道这是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的两家公司。

并且,法院经审查后,根据现有证据以及一、二审已经查明的事实,结合文化传播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及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的意见,有如下认定:

湖南广播电视台与原湖南电视台具有承继关系。

湖南广播电视台系由原湖南电视台与其他单位合并组建而来,湖南广播电视台与原湖南电视台之间具有承继关系,并无不当。由于新设立的湖南广播电视台与已撤销的原湖南电视台存在承继关系,因此湖南广播电视台在设立之时,自然承继了原湖南电视台的有形财产和包括商标专用权、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在内的无形财产等权益,亦可以就原湖南电视台所享有的权利而对外主张权利。

文化传播公司仅以湖南广播电视台系2010年才组建成立为由,并未提供证据以推翻上述湖南广播电视台与原湖南电视台的历史承继关系认定的情况下,主张湖南广播电视台不应继承和享有原湖南电视台的相关权益,该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文化传播公司是否侵犯商标权?

文化传播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小窗口播放的显著位置左上角使用的标识具有识别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该标志与第6160189号“湖南卫视”注册商标仅在字体上略有差异,但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

文化传播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第6160189号“湖南卫视”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广告策划等,二者服务类别相同。

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文化传播公司在其网页上突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湖南卫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文化传播公司在其网页上端的公司名称前、公司简介等处使用的标识,均具有识别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均具备第6160190号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与第6160190号构成近似。

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文化传播公司在网站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第61601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赔偿数额的认定

文化传播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确定赔偿湖南广播电视台经济损失120万元,没有任何计算依据。

对此,本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认为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知名度和商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确定文化传播公司赔偿湖南广播电视台120万元并无不当,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总之,此次裁定用一句话概括:文化传播公司败诉,并按照原先判决结果掏出一大笔赔偿费用给湖南卫视。这又是一个商标侵权的案例,从湖南卫视的角度来看,拥有商标所有权是回击侵权行为最有利的武器,也是最坚强的法律保障。同时,对文化传播公司被判侵权告诉我们,只有建立自己的自主品牌,才能真正开辟一条真正属于自己的品牌之路,才是企业发展和品牌打造的正确方式。

【温馨提示】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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