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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杜蕾丝澡巾”惨遭驳回!

阅读:57099 2019-12-10 12:31:48

说起杜蕾斯,相信成年人都有所了解。 它不仅是全球知名的两性健康品牌,还凭借着超强的营销能力时常活跃在大众视野,杜蕾斯一直被誉为营销广告界的一股清流,「蹭热点的高手」「段子手」「年薪百万的文案」等等都是它营销的标签。

品牌热度高就容易被别人傍名牌,搭顺风车。近期,我们发现了一例涉嫌傍“杜蕾斯”品牌热度的案例。

当“杜蕾丝澡巾”遇上“杜蕾斯”

据小知了解,第29532747号名为“杜蕾丝澡巾”的商标在2018年3月份提交了注册申请,2019年6月17日商标局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在避孕套上有较高知名度的“杜蕾斯”商标近似,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辩意见。商标局对“杜蕾丝澡巾”商标予以驳回。

然而,申请人不服,提出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杜蕾丝”是申请人臆造的词汇,与指定的搓澡巾商品具有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杜蕾丝澡巾”指定使用在浴用织品(服装除外)、搓澡巾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杜蕾丝”与在避孕套上有较高知名度的“杜蕾斯”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傍名牌、打商标擦边球这事做不得!

近年来,为了尽快打响自家品牌,有些人走上了“歪门邪道”——傍名牌。明明买的是“康师傅”,细看却是“康帅傅”;明明买的是“大白兔”,回家一看却是“太百兔”······一些包装相似的山寨商品混杂在正品当中,“傍名牌”打擦边球,消费者稍不留意很容易就中了山寨商品的圈套,令人防不胜防。

该案中的“杜蕾丝澡巾”商标与“杜蕾斯”品牌相似度太高,而“杜蕾斯”的知名度很高,基于大众的一般认识,很容易对产品来源混淆。我们无法判定申请人是否有主观傍名牌的恶意,但是也借此提醒大家,在申请商标时对于市场上的知名品牌要规避,而不要有意靠拢,有助于提高注册成功率。

来源:知协圈(有删改)

【温馨提示】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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