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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的这场疫情,让口罩、消毒剂等等防护用品成立热门必备年货。而也正是这些防护品的稀缺,不少的人动起了歪心思,赚起了国难财。
据悉,截止3月3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6428件8595人;受理审查逮捕1806件2174人,审查批准逮捕1546件1826人;受理审查起诉1286件1580人,审查提起公诉962件1144人。
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案例1:出售三无口罩获利7万元被判2年8个月
在疫情期间,浙江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口罩是“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仍在网上及线下向柯某某、蒋某某等人进行销售。自1月25日至2月5日,共销售25万余只口罩,金额2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万余元。
2月5日,经检验机构检测,该批口罩的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系不合格产品。次日,公安局对方某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并提出了补充相关证据意见。10日-13日,对方某某作出批捕决定,并移送审查起诉。
14日,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37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口罩。
案例2:倒卖不合格消毒液 批捕!
1月25日,湖北孝感人杨某与桂某看到防疫紧缺,商议做防疫物资生意,之后购买了30700公斤“卫蓝”牌84消毒液,于31日运至孝感。
而在验货时发现该批84消毒液是“冀蓝”牌,与事先约定的品牌、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均不一致,且没有粘贴商标,商标上也看不到应有的“消准”字样。
在明知该情况下,仍旧将消毒液销售给当地两个镇的防疫指挥部,以及药商刘某,金额达14.8万元。
2月1日,这批消毒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被扣押。经鉴定,该批消毒液中氯含量不达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案涉嫌犯罪,于2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时抄送检察机关。2月20日,检察院对桂某、杨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捕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
案例3:销售过期口罩 提起公诉!
1月29日,被告人纪某某得知疫情在某些地区呈扩散、蔓延趋势,感到医用口罩市场需求量巨大,遂通过网络以0.5元一只的价格购买了一批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并于当晚销售完毕。
此后,纪某某看到销售口罩利润可观,在明知是过期口罩的情况下,仍旧购入口罩,并销毁标注有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的合格证。并于1月30日至31日,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获利55100元。
后经检验机构检验,涉案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系不合格产品。公安局对纪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并于2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
2月22日,公安机关以纪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2月24日,检察院以被告人纪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
【相关法律法规】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本罪中的医用器材包括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
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
案例4:假冒“3M”商标卖口罩 4人被判刑!
1月底,因疫情防控需要,市面口罩紧缺,被告人程某某、朱某商议购进口罩向药店加价销售以牟利。1月21日,两名被告人联系南京个体经营户丁某某、张某某,购入“3M”牌口罩5.16万只,并获悉口罩系仿制。经查,上述口罩系徐某某经营的家庭小作坊生产的劣质仿冒“3M”口罩。
1月22日,在明知口罩是仿制的情况下,被告人仍旧向各个药店供货,并提供了虚假的检验报告,获利30.9万余元。经鉴定,上述标有“3M”注册商标的口罩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过滤效率不符合质量标准。
1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将线索移送公安局并在2天内抓获了涉嫌销售伪劣口罩的程某某、朱某等4人,予以刑事拘留。
2月5日-20日,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并提出了进一步侦查意见。随后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于21日提起公诉。
3月2日,法院远程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涉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犯罪
案例5:10倍天价销售防疫用品 批捕!
犯罪嫌疑人张某、贾某系天津市某大药房连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苏某、王某分别系该公司下属药店的店长。
1月21日,张某、贾某决定提高公司下属药店所售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趁疫情防控之机牟取暴利,并通知各店长执行。随后,该公司下属7家药店,大幅提高20余种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并对公众销售,其中将进价12元的口罩提价至128元,将疫情发生前售价2元的84消毒液提价至38元。
从1月21日至27日6天时间内,非法经营额达1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当地的防疫秩序。1月27日,公安局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后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抓获归案,并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2月24日,公安局对张某、贾某、苏某、王某等四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提讯系统讯问了四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张某等4人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达一百余万元。当日,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决定对张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相关法律法规】
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基本民生物品的价格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也要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统筹考虑稳定市场秩序与恢复市场活力,为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
不得不说,在国难之际,这些人不想着为国家尽一份力,而是想着发国难财,这样的利益至上的行为令人发指。小编前些日子刚听完一堂课,主要便是讲了:如何做人?其中印象深刻的是做事先学会做人,做人最重要的是要有自我认知、时刻修心、自我反省、认清善恶价值。而对于企业家来说,成功不仅仅取决于能力,做事态度,更重要的是要有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