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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看到驰名商标一词,对于一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侵权案件中有什么影响呢?
要知道,驰名商标是商标中的“金字招牌”,是最有价值的商标。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拥有驰名商标的商品往往具有更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地位;在消费社会,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已经不仅仅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红娘”,而且商标本身即具有非常大的价值。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消费者标榜自我身份的重要工具和途径。
宝格丽商标引纠
宝格丽公司成立于意大利,是继法国卡迪亚和美国蒂芙尼之后的世界第三大珠宝品牌,为“BVLGARI”、“BVLGARI宝格丽”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手表等商品上。
宝格丽公司2014年发现,德思勤公司开发的“宝格丽公寓”房地产项目的楼盘外墙面、宣传册等位置,以突出方式使用“宝格丽”、“Baogene”、“宝格丽公寓”等标识。德思勤置业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和推介涉案楼盘,在主页中突出使用“宝格丽”,并以高档珠宝饰品作为配图,在涉案公寓发售活动现场,摆放数百件宝格丽香水。
据此,宝格丽公司、宝格丽上海公司以德思勤三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字号权为由,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
商标局数据显示,宝格丽注册“宝格丽”和“BVLGARI”等字样商标共64条。
被告共同辩称,德思勤公司系第9008821号、第9013166号、第9013375号“宝格丽”商标所有权人,故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宝格丽”属于臆造词汇,具有先天的显著性。原告的持续使用使“宝格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然而,德思勤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商品房销售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宝格丽”字样;德思勤置业公司在其官网上宣传“宝格丽公寓”,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德思勤实业公司申请注册第9008821号等3个“宝格丽”商标,侵犯了宝格丽上海公司使用在先的“宝格丽”企业名称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终审判赔310万元
宝格丽公司、德思勤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宝格丽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原审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40万余元。德思勤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宝格丽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诉讼期间,宝格丽公司先后获得在第36类“不动产服务”上的4个注册商标,故原审三被告在该案诉讼前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侵犯诉讼期间注册的4个注册商标权。
因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宝格丽”等商标,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德思勤三公司使用与涉案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宝格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就判赔金额的确定,法院考虑到两方面因素,一是涉案商标的商誉、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主观恶意、权利人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故在原有基础上大幅提升了判赔金额;二是跨类保护情况下驰名商标在被诉商品房开发销售中利润贡献率的限度、对涉案商标的使用程度以及跨类的联系程度等,不能仅因商标驰名或商品房开发销售获利较多而必然获得巨额赔偿。
综上,广东高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致歉,赔偿宝格丽公司、宝格丽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10万元。
当我们的商标品牌经过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进行推广和宣传,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时,一定要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只要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不管我们的品牌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只要受到了侵犯,或者遭遇山寨或假冒等,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应该立即提起诉讼,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不给他人做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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