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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法专利大战二审落槌,“搜狗”还是没能赢了“百度”?

阅读:214 2020-04-01 17:05:27

一个是“他们搜狐,我们搜狗,各搜各的”的搜狗,一个是“众里寻他千百度”的百度,两者之间的“输入法”专利纠纷已经不是这一年两年的事情了,双方先后在北京、上海多地提起诉讼,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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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上午10时,搜狗在上海起诉的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落槌。


案件回顾

搜狗公司拥有名为“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的发明专利。而两百度公司则制作发布了百度输入法。


2015年11月,搜狗公司经公证保全程序购买了一部“一加”牌手机。该手机预装了百度输入法软件,发票开具单位为天熙公司。同年11月16日,搜狗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搜狗公司还请求判令天熙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预装有侵害搜狗公司专利权的百度输入法的手机。两百度公司赔偿搜狗公司各类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5万元由天熙公司连带赔偿,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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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诉讼期间,搜狗公司就涉及的专利向国知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关于4W104282号无效宣告案件的意见陈述书》,之后又提出申请司法鉴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显示,百度输入法软件的部分技术特征与搜狗公司的相关专利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随后,一审法院组织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代理人及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相关鉴定专家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进行了勘验。


经审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搜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00元、司法鉴定费用150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49044元均由搜狗公司负担。


搜狗公司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搜狗公司一审针对两百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海高院、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对百度输入法软件进行了相关测试,天熙公司未向上海高院提交答辩意见及新证据,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则围绕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第一, 百度输入法软件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第二,一审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理?

第三,一审法院是否妨碍了搜狗公司举证质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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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上午,合议庭进行了二审宣判。


首先,上海高院认为,如果主题名称仅是对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概括,而不是技术特征的限定,那么它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一般限于确定专利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本案中,搜狗公司专利用户多元库与百度输入法软件用户词库的技术领域相同。


此外,搜狗公司专利对自造词中的二元关系作了区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发明效果。因此“具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字或词的组合;二是字或词之间具有相邻关系,即谁与谁相邻。而百度输入法采用整词的存储方式,并没有获取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


另外,搜狗公司的相关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明确区分了“词频”和“概率”的不同表述,因此“词频”和“概率”具有不同含义,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不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综上,百度输入法软件并未落入搜狗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


其次,上海高院认为,在计算机软件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软件实现某种技术效果及功能的过程通常为终端用户所不可见,所以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现象与方法流程的对应关系等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搜狗公司提出了相关实验以证明百度输入法软件在组词过程中存储并调用了二元词对,而两百度公司进行了一系列反证实验,证明其采用整词的存储方式,不存在具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也未统计并存储用户字词对在用户输入时相邻出现的概率。且两百度公司也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进行勘验,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对于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的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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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上海高院认为,本案涉及百度输入法软件用户词库的实现方式,一审法院根据两百度公司的申请,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技术事实查明部分不公开审理并无不当。搜狗公司主张的两百度公司相关抗辩意见及说明属于当事人的意见陈述,相关说明中包含百度输入法软件的设计理念及实现方式,而且一审法院已充分给予搜狗公司足够时间和机会对相关材料进行阅看。


另外,上海高院向参与一审源代码勘验的相关鉴定专家核实,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相关鉴定专家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进行了查验,搜狗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进行阅看,所以搜狗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上海高院认为搜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来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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