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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优乐美”,很多人脑海中第一印象是广告中的奶茶。而江西的一男子吴先生认为,“优乐”一词最早出自于唐代柳宗元的《桐叶封弟辩》中,“从容优乐,要归之大中而已”;“美”是指“美好的事物”。于是其申请“优乐美”商标用于电吹风等商品上。
之后,““优乐美”商标持有者广东喜之郎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吴先生的申请。吴先生不服,将国知局起诉至法院。4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开庭审理此案。
“我是你的什么?你是我的优乐美啊;原来我是奶茶啊?这样,我就可以把你捧在手心里了”14年前,广州喜之郎公司邀请歌手周杰伦,拍摄的广告宣传片,使优乐美奶茶走进大众视野。2011年,喜之郎公司注册的“优乐美U LOVE IT”商标,被商标行政管理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
2015年6月,吴先生申请将“优乐美YOULEMEI”商标用于电吹风等商品上。在获得初步审定后,喜之郎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喜之郎公司表示,涉案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不仅会误导公众,致使其公司利益受损,还会扰乱国家的商标注册秩序,故请求对涉案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该商标申请不予注册。吴先生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吴先生认为,其商标使用的第11类商品与喜之郎公司的注册范围并不近似,标识整体外观也存在一定差异,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其还援引唐诗《桐叶封弟辩》中的“从容优乐,要归之大中而已”一句,证明“优乐”系固定词汇,表示“嬉戏娱乐”之义,不宜予以过度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涉案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图形高度近似,而根据吴某提交的证据,涉案商标除注册日期较早外,并没有其在先使用商标且具取得一定知名度的证据,故根据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国知局对涉案商标不予核准,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中,作为第三人喜之郎公司表示,2006年该公司推出“优乐美”产品后,聘请人气歌手周杰伦作为广告代言,在全国各大电视台播放,让全国消费者知晓。吴先生申请的优乐美商标,已经在实际中使用,且在广告中均出现周杰伦的头像与照片,但吴先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聘请过周杰伦代言。上述行为可以表明吴先生傍名牌和混淆市场的恶意明显。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图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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