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阅读:255 2020-04-13 17:52:16

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从我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适用范围及样式、机构职责、使用人义务、合法使用人、使用要求、使用人标示方法、对合法使用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依据《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办法》要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办法》强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依据《办法》,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加强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扎实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工作,进一步严格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报的审核程序和要求,加强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动态管理,不断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报记者 李 铎)

图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提示:平台的服务,任何动态都会系统短信提示


★ 你可能感兴趣的小知识 ★


 【300元+1分钟】全程自助注册商标攻略


商标组合注册VS分开注册!


抗疫重要通知:关于疫情期间对湖北域名用户延长续费期限的通知 


重要通知


欢迎转载,为维护原文的准确、真实性,请勿作原则性修改,转载请注明出处。


云商标www.gx.cn,服务永不止步


640 (8).jpg

“云商标”微信公众号       “云商标”APP   


请长按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或下载APP哟!~


自助平台:www.gx.cn

 服务热线:400-727-7727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