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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奥特”,侬晓得伐?
这可不是游戏机里的超级马里奥兄弟,而是酒店行业的美国知名企业,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万豪国际集团的子公司。
没错,就是那些听起来就很贵的酒店。
但是,响当当的大公司就能“有(lan)钱(yong)任(quan)性(li)”了吗?
答案当然是,No!勇于撼动马里奥特公司这棵“巨树”的,正是一家名叫蚂蚁公司的国内小微民营企业。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知识产权领域的成语新说——“蚂蚁撼树”。
“蚂蚁”“巨树” 锋芒初露
一边是初出茅庐的蚂蚁公司:2015年7月24日,原告上海蚂蚁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公司)登记成立,至庭审时,一共在上海开设有三家咖啡馆和一家酒店,其在经营中使用了以下标识。
一边是参天巨树马里奥特公司:2010年,被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以下简称马里奥特公司)开始推出万豪AC酒店,至庭审时,全球万豪AC酒店已达155 家,但并未在中国开设。2013年11月13日,马里奥特公司就其商标“AC HOTEL”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服务范围均为第43类饭店、餐馆等。
一来一往 针尖对麦芒
2017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律师函,称蚂蚁公司使用的“ac”商标与其注册的AC系列商标在读音、含义上相同,外观相近似,容易造成市场混淆。要求蚂蚁公司撤回第21009538号商标,并立即停止在咖啡馆、餐馆、酒店等及相关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2018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告函,认为其使用的商标在含义、读音以及外形上,与贵司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两方的服务目的、内容与方式等差异较大,不构成相似服务。且马里奥特环球公司并没有在中国开设AC酒店,AC系列商标在中国知名度和显著性较弱。要求马里奥特环球公司在一个月内发函撤回侵权警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8年3月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催告之后,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起诉或撤回侵权警告,原告遂向浦东法院提起了确认不侵权之诉。
各执一端 对簿公堂
焦点一:什么情况之下,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本就经营不易的蚂蚁公司,在收到马里奥特公司的侵权警告律师函后,更加陷入了不稳定状态。为了结束这种危机,确认不侵权之诉应运而生。
本案是不是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呢?
首先,蚂蚁公司受到了内容明确的侵权警告。马里奥特公司在律师函中指出,蚂蚁公司注册和使用的含“AC”字母的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近似,可能构成消费者混淆;且要求蚂蚁公司撤回注册和停止使用含“AC”字母的商标。
其次,马里奥特公司未在合理期间内启动争议解决程序。马里奥特公司在收到催告函之后的一个月内,未撤回侵权警告,也未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只是对蚂蚁公司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而该异议行为并不能构成商标确认不侵权诉讼的阻却事由。
最后,马里奥特公司的行为可能使蚂蚁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马里奥特公司怠于行使诉权,造成蚂蚁公司是否侵害商标权的法律关系不明,此种状态很可能影响蚂蚁公司的经营,造成利益受损。
所以,蚂蚁公司确有必要向法院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以结束不确定的法律关系状态,保障今后的正常经营活动。
焦点二:蚂蚁公司是否侵犯了马里奥特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在进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之时,需要先判断原、被告的标识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这么一看,原被告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在商品或服务类型上亦有差异。可见,商标侵权根本无从谈起。
最终,法院确认原告蚂蚁公司使用的商标不侵犯被告马里奥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判决生效后,马里奥特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
通过本案,法院明确了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和审查标准,制止了权利人对权利的滥用,平衡了权利人与被控侵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尽快结束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今天的“蚂蚁撼树”,可不是自不量力、狂妄自大,而是面对商标权滥用的积极应对、主动维权。小小蚂蚁,也蕴含着巨大能量!
图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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