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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枚商标让谷歌等了7年,可你的创业公司等得起吗?

阅读:619 2017-10-26 15:13:00 作者:云商标商标网



谷歌作为科技巨头,却在商标问题上连连吃亏,前有商标“Google”面临名称通用化的风险,后有“Gmail”商标在华长达七年的争夺战。

 


如今,后者终于有了结果,七年的商标纠纷也落下了帷幕。但这枚商标却也失去了用武之地。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Gmail邮箱服务在大陆并不能使用,但是,谷歌对Gmail的商标保护却没有停止。

据了解,谷歌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在其网站上推出Gmail邮箱服务,并使用Gmail电子邮箱名称。

2005年4月4日,谷歌曾向商标局提出第4582497号“GMAIL”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先后被商标局与商评委予以驳回;

2012年11月17日,谷歌向商标局提出第G1134568号“GMail及图”商标(指定颜色)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亦未获得核准。


而商标争议案的另一名主角,爱思美公司,于2006年4月27日提出“Gmail”商标的注册申请,类别为38类,即电视广播、电话业务、电子邮件、计算机终端通讯等第38类服务上。

2010年5月27日,商标局对系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谷歌也不是吃素的,在商标法定异议期内发现了商标,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谷歌认为:

“GMail”是该公司在全球包括中国在先推出的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过谷歌广泛宣传使用,“GMail”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裁定,认定谷歌所提异议理由成立,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爱思美公司不服,于同年4月22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爱思美公司之所以有底气提出复审,原因是其不仅有“多语言电子邮件地址的转换方法”专利申请资料以及版权,而且还有“gmail.cn”的域名,是其在2003年8月1日注册的。

在爱思美公司有专利+域名的情况下,谷歌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357号民事裁定书,用于证明歌在先使用Gmail电子邮件服务,并使“Gmail”商标在电子邮件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以及爱思美公司曾围绕“Gmail”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并侵害“Gmail”标识著作权,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恶意。


于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爱思美公司申请注册系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同时,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爱思美公司在谷歌之前将“Gmail”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爱思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爱思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谷歌在电子邮件服务上已经在先使用“Gmail”商标,并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

爱思美公司是从事电子邮件服务等领域的经营主体,应当知晓谷歌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Gmail”商标,而将与“Gmail”相近似的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在与电子邮箱服务类似的服务上,基于经验法则与生活常识,爱思美公司主观上存在恶意。

同时,爱思美公司未能举证其先于谷歌在电子邮件等服务上使用“Gmail”商标。


在本案中,爱思美公司商标注册是否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对结局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判决也一直是围绕着这点进行的


恶意抢注如何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4、被抢注的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


爱思美公司从事的是电子邮件服务等领域,与谷歌Gmail邮箱属于同行关系,谷歌Gmail也确实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自然符合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


因此爱思美公司虽然有域名+专利两大证据在手,但是依然无法证明其在谷歌之前在先使用了商标。


而谷歌则可以拿出大量证据证明自己在先使用以及拥有极高知名度,虽然爱思美公司也宣称自己经过长时间大量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可和谷歌的证据比起来,显得小巫见大巫。


两相比较,前者就缺乏了说服力。商评委和最高法院都认定属于恶意抢注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起纠纷案件前前后后长达7年时间,虽然这枚商标回到了谷歌手中,但也今时不同往日,谷歌的服务已经无法展开。


再次提醒各位,不论是注册商标还是购买商标,一定要趁早,虽然注册往往要耗费一年左右的时间,但因为没注册商标惹上纠纷,就要付出好几倍的时间作为代价!而在如今的创业时代,错过一年就是错过了一个创业的风口,等到商标尘埃落地时已经为时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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