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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宝公司经被独占许可使用“体能”注册商标,用于生产维生素饮料产品。“体能”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水(饮料)等。北京蓝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体能”饮料在广大青少年群体中广受欢迎,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公司称使用“体能”商标的许可费自2008年100万元起,逐年递增20万元至2017年应交纳280万元。
2017年7月,北京蓝宝公司从百家润连锁超市公司的各门店公证购买到河南红火公司生产的“三瑞体能”饮料,遂以河南红火公司和百家润连锁超市公司及其三个门店生产、销售案涉饮料行为侵害其“体能”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河南红火公司和百家润连锁超市公司及其三个门店停止侵权,参照商标许可费倍数赔偿损失300万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红火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万元;百家润超市公司及其三个门店停止侵权。北京蓝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河南红火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百家润超市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
本案属于个案中落实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典型案例。本案考虑河南红火公司系侵权源头,且以侵权为业生产销售食品类商品的情节,依法显著加大赔偿力度,将原审判决6万元的赔偿数额改判提高为100万元。
与此同时严格审查百家润连锁超市的合法来源抗辩,认为规模较大的连锁超市对其销售的商品应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改判其承担赔偿责任5万元。
本案的裁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司法惩处力度,严厉制裁对食品类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使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为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图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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