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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的“怡口莲及图”商标(诉争商标)宣告无效。怡口莲厦门公司认为上述裁定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撤销。
当李奎与遭遇李鬼
经查:诉争商标由中文“怡口莲”构成,其注册申请日为2011年5月12日,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0月13日,核定使用于下列商品上:听装(罐装)鱼;罐装水果;肉罐头;果冻等。
引证商标三由中文“怡口蓮”构成,其注册申请日为1995年9月11日,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4月20日,核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0类(类似群3004)下列商品上:巧克力;巧克力糖果;非药用糖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裁定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吉百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判:撤销一审判决。怡口莲厦门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诉争商标对引证商标三是否违反《商标法》之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案中,首先,吉百利公司“Eclairs”品牌于1996年即进入中国市场,其中文对应音译为“怡口蓮”;“怡口蓮”商标已经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
其次,“怡口莲”与“怡口蓮”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以及含义上完全相同,仅“莲”字存在简繁体之分,诉争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且二者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日常生活食品,关联性较强,足以误导公众,使吉百利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图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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