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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摩卡公司)诉被告玛俪琳(深圳)时尚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玛俪琳北京分公司)、被告玛俪琳(深圳)时尚餐饮有限公司(下称玛俪琳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玛俪琳北京分公司及玛俪琳公司在经营的咖啡厅菜单上使用“摩卡”“摩卡咖啡”字样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摩卡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依法享有“摩卡MOCCA”“摩卡咖啡”“摩卡”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长期的连续使用和宣传推广,“摩卡咖啡”等系列产品已被社会公众广为知晓,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2019年3月5日,摩卡公司发现,玛俪琳北京分公司及玛俪琳公司在其经营的咖啡厅的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字样,该行为侵犯了摩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玛俪琳北京分公司与玛俪琳公司共同辩称,二公司实际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该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摩卡咖啡”为商品通用名称,摩卡公司无权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二公司仅在咖啡厅的菜单上使用过一次“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除此之外,涉案咖啡厅的店招、店内装饰以及咖啡杯等店内物品上再无该字样,二公司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在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是否为正当使用,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从而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该案中,二被告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的行为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第一,“摩卡”为咖啡的品种之一,其对应的英文单词为“MOCHA”,此为“摩卡”“MOCHA”的固有含义,摩卡公司虽然注册有“摩卡”系列商标,但无权禁止他人非商标性使用这些字样;第二,如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使用人主观意图及使用方式必须能够发挥商标标识的识别功能,即商标的使用人主动地体现该标识识别来源的作用,如使用人仅为表达某一词汇的固有含义而进行使用,相关公众难以据此知晓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也就无法体现该标识的商标功能,此种使用方式不应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该案中,二玛俪琳公司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时系与其他口味咖啡进行并列展示,并无突出或显示任何与摩卡公司关联的字样,且使用该字样时在字体、字号、排列方式上均与菜单中其他饮品字体、字号、排列方式相同,该种使用方式合理且必要,未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的正当使用的界限。二玛俪琳公司还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下方对该款饮品进行了解释说明,告知消费者该饮品的制作原料,其使用方式不会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第三,二玛俪琳公司在其咖啡厅门头、菜单首页、咖啡杯身上均以显着的方式明确标明了其店铺名称,在此情况下,相关公众进入涉案咖啡厅进行消费时,不会认为其提供的咖啡来源于摩卡公司,亦不会误认为二玛俪琳公司与摩卡公司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综上,海淀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