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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地电影票房黑马当属吴京导演的电影《战狼》,公映后即收获了5.45亿元的票房。2017年吴京又趁热打铁开发了电影续集《战狼2》,更是创造了超过56亿人民币的传奇纪录,可谓名利双收。
然而火的一塌糊涂的《战狼》系列电影,其背后的投资人或出品方是不同的。此前《战狼》主要由四方共同出资制作: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传奇人”) 与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峰公司”)、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南京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其中武汉传奇人出资300万元,占《战狼》影片权益的20%,并在影片中与登峰公司、春秋公司、南军艺中心一道以“出品公司”署名。
就瓜众而言,其背后的出品、保底发行方一定是皆大欢喜的局面吧,尤其是《战狼2》用实际的爆炸票房对电影市场的“拐点论”“阴霾论”进行了有力的驳斥。但是,登峰国际开发的续集《战狼2》,却并未知会武汉传奇人而是引入了其他投资方。
据悉,被资本绑架的《战狼2》背后的豪华“军团”共由14家出品方和7家发行方组成。《战狼2》在被北京文化、聚合影联保底发行的情况下,又陆续进入几家出品方,甚至保底队伍中后来又加入了鹿鸣影业、启泰文化、启迪影业等几家公司。
由此可知,参与这场盛宴的不仅有登峰国际以及春秋时代几家“老”出品方,还包括了万达影业、博纳影业等多家“新面孔”,甚至还有在保底之后入局的公司。
独独缺了之前的武汉传奇人,这就是问题的关键。
共同投资,续集就不带我玩了!于是武汉传奇人的一纸诉将登峰公司状告上了法庭。
2017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武汉传奇人对吴京旗下的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起诉,该诉讼包括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的经济赔偿,以及在影院、电视台、视频网站停止播放《战狼2》的多项请求。
武汉传奇人董事长沈京喜回应:“从《战狼2》筹备开始,多次约见吴京及制片人,要求主张武汉传奇人的投资权益,均未获得响应。直到《战狼2》宣布要上映了,武汉传奇人也没能参与到《战狼2》的投资中去,这显然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战狼》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电影版权由投资各方共同所有。《战狼2》的出品方并没有向武汉传奇人提出对价和交涉,就擅自使用了《战狼》中属于武汉传奇人部分的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此举涉嫌侵犯武汉传奇人对电影《战狼》的著作权改编权。”
沈京喜还对记者表示:“我们常说过河不忘摆渡人,《战狼》困难的时候,我们一起参与了、成功了。《战狼2》你不要我参与,那我们就把账算算清楚。”
也就是说,原告是第一部电影《战狼》的出品方,武汉传奇人影视虽然并未参与出品《战狼2》,但认定其拥有《战狼》的著作权,而《战狼2》的内容涉及对《战狼》著作权进行改编,却并未获得其授权许可。
原告方认为,通过全体出品方的共同努力,《战狼》已获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功,《战狼》的著作改编权和“战狼”两个字也因此具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如通过正常版权授权许可对价至少是千万量级的,千万索赔符合当下《战狼》这部电影的市场价值。
可是网友们对于此并不买账,认为其“趁火打劫”的不在少数,大多数网友更是力挺吴京,认定吴京参与创作演出的才是正宗的《战狼》。
吴京旗下的登峰公司则表示,在拍摄、制作《战狼》的过程中,从未与武汉传奇人签署过任何协议文件,根据合作各方相关约定,登峰公司独享《战狼》这一电影名称的全部权利,同时也是《战狼2》的唯一版权方。诉讼方武汉传奇人因与原春秋公司基于该片的合作,而被授予过《战狼》的署名权,《战狼》版权方则从未向该公司授予或转让过版权。
而作为投资方之一的青山亿水(原北京春秋时代)在回应的声明中称,《战狼》是由登峰公司、南京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和原春秋时代三方发起拍摄而成,三方曾在协议中约定,电影《战狼》这一名称的全部权利归登峰公司独享,而武汉传奇人实为自己后引入的二级投资人,仅享有《战狼》的署名权和投资收益权,无权干预《战狼》后续影片的拍摄及“战狼”片名的使用,《战狼2》与该公司没有关系。
据影视圈资深人士称,一般情况下,影视作品的版权,以及衍生品版权等权利,所有投资方都有权拥有,以及分得相应收益,不管是主投主控方还是加磅投资方。但是,除了主投主控方之外,其他投资方对项目只有收益权,没有任何决定权。而且,如果影视作品有拍续集,那么,第一部的投资方在第二部中,有优先投资权。
一审判决的结果:法院并没有直接对“制片者”进行认定,而是将“合同约定”置于了最高优先级别,认为合同上既然约定版权归属于发起方为登峰国际、春秋公司和南军艺中心,就可以推定在后加入的武汉传奇人享有的只是“署名权”和“损益权”,那么该合同约定便构成了电影署名的相反证明,推翻了传奇人以“出品公司”署名而应当被认定为著作权人的推定。
至此,一审以武汉传奇人败诉阶段性落下帷幕。
这也是电影《战狼2》没因诉讼被下映而仍以洪荒之力缔造内地票房奇迹的直接原因。
对于此案的一审宣判,武汉传奇人自然不服,又再次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时隔三年的电影《战狼2》著作权之争议会否迎新的转机呢?
武汉传奇人董事长沈京喜还进一步的透露,“在5.43亿票房落袋的前提下,春秋时代以多种理由讨要走了本已进入分账环节、且本应属于武汉传奇人的547万多元的收益。此外,春秋时代(天津)影业有限公司,也一直拖欠武汉传奇人《战狼》投资款和收益所得人民币500多万元及利息、垫付的《战狼》前期拍摄启动期间的宣传费人民币70多万元及利息。”
武汉传奇人律师孙海天也表示,电影《战狼 2》的版权案列无论是和解还是法院判决,都会给行业做出规范:“中国影视行业需要规范,个人认为,契约精神是行业的底线。”
好了,让我们再次回到纠纷的原点。登峰国际拍摄《战狼2》到底是否构成侵权?关键问题就在于,谁是电影《战狼》的版权人。
有人会问,难道影片的投资方、署名的出品方不应该就是影片的版权方吗?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实则不然;否则一审中武汉传奇人也不会败诉。
近几年,现象级IP影视、文学作品版权侵权案频发。《战狼2》的纠纷并不是个例。
一部影视作品的形成是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是由众多作者共同创作的综合性艺术类作品,一部电影可能涉及原著作者、将原著改编成剧本的改编作者、拍摄影片的摄影作者、词曲作者等等。
权益和义务在合同中如若约定不清,抑或法律意识淡薄,后期产生的版权纠纷是非常容易产生的。
2014年琼瑶告于正《宫锁连城》抄袭其作品《梅花烙》,并最终胜诉且获赔500万;2016年底,《锦绣未央》大热后被曝出原著抄袭200多本小说,被判侵权成立;2018年,网剧《白夜追凶》侵犯了陈琼琼的剧本《白夜追凶》,编剧韩冰(笔名指纹)及出品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诉至法院。
随着IP在影视文娱产业影响力的不断扩大,不同内容形态的转化更加频繁,系列化发展更加普遍,加之人们产权意识的淡薄,版权纠纷的案件也随之多了起来。
近日,酝酿近10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正式启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终于在4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除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外,《草案》还有很多其他亮点。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第十五条引入视听作品并将其著作权初始分配给“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的规定,这对解决涉及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争议将具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
涉及影视作品的纠纷中,著作权的归属往往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著作权法的基本问题。
电影产业作为高度工业化的产业,对著作权归属的考量是否如一审判决所要求达到的“创作者高度”?一审判决虽然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进行了探索,但却未能明晰何为《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制片者”、实践中又当如何认定“制片者”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值得立法、司法解决的问题,也是此次《著作权法》修订关注的内容之一,可以说《战狼2》的二审纠纷恰逢其时。
实际上,影视作品的署名方式五花八门,比如署名“制作”“出品”“出品单位”“出品人”“联合出品”“出品监制”“出品公司”“其他出品公司”“摄制”“联合摄制”“协助摄制”“联合制作”等等。这种乱象丛生的署名方式,更加剧了影视作品权属确定的难度。
沈京喜曾自信的道:“行业不需要草莽英雄,需要一个合规的契约者。”
据悉,武汉传奇人公司代表将全力打响维权之战,结果如何?《战狼2》是否会改名?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了。
不过热闹的是,口碑和票房都一流的《战狼2》,也被“翻拍”了,但这部《战狼2017》只上映了1天就惨遭下架,据说修改后的名字叫做《唐人街命案》!
图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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