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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应该都知道,商标有个撤三的制度,也就是如果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适用的,任何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今天麦知网网就着撤三制度,来和大家聊聊这枚商标。
吉林省长瑃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五棵树及图”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1975年4月1日,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3类的酒商品上。
2016年2月17日,长春市志健商贸有限公司以该“五棵树及图”商标在2013年2月17日至2016年2月16日期间连续3年不使用,由此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商标局经过审理后认为,长瑃液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对该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志健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决定,随后原商评委申请复审。
对此上诉,长瑃液公司答辩称,该商标于早于2016年12月20日经原商标局核准由榆树市晓来酒业有限公司转让至该公司名下,其受让取得商标后也一直在使用。
这次商标局经审理认为,长瑃液公司所提交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有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这下长春液公司不服复审决定了,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在撤销审查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进行了二次转让,在转让予长瑃液公司之前由晓来公司使用,其提供具体、详实、符合要求的证据存在客观困难,而原商评委在复审决定查明事实部分未对诉争商标转让过程予以全面体现,影响了对使用事实的判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该商标的最早商标注册信息为1974年4月由地方国营榆树县五棵树酒厂申请注册,后地方国营榆树县五棵树酒厂的更名为榆树市第二造酒厂(长瑃液公司的前身,下称榆树酒厂),2015年12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由榆树酒厂转让予晓来公司,2016年12月20日诉争商标由晓来公司转让予长瑃液公司。结合上述证据,法院认为长瑃液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前身即榆树酒厂曾在白酒商品上持续使用诉争商标,“五棵树”牌白酒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综上分析,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证明长瑃液公司存在积极使用诉争商标的意图,且生产具有一定规模,并于恢复生产后将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若撤销诉争商标,将浪费社会资源,造成不良后果,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故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撤销。
最后法院驳回了志健公司的上诉。其实我国商标法的撤三制度知识为了强化商标的使用,撤销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一种目的,主要是想要让企业激活自己的商标资源,清理闲置的商标,强化商标的使用等,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商标使用的意图、企业经营规模、商标使用的连续程度及法律适用效果等问题。
图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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