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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电视剧《红高粱》被诉“剽窃”著作权纠纷案

阅读:253 2020-06-16 15:09:20

  因认为周迅、朱亚文主演的电视剧《红高粱》剽窃了《红盖头》剧本的内容,东阳金百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出品方山东卫视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凤凰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季某(该剧制片人)、赵某(该剧制片人)、赵某某(山东电影电视制作中心影视创作部主任、编剧)、孟某某(山东广播电视台节目购销中心职员)、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该剧音像制品销售商)诉至法院。6月13日,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由陈昶屹、姜琨琨、张颖超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依托“北京云法庭”网上庭审系统,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东阳金百星公司诉称,其与天津榕树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协议,由天津榕树公司将其享有的阿娜尔古丽创作的小说《红盖头》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独家授权原告。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叶超(笔名叶镇华)完成了《红盖头》三十集电视剧本的改编,于2013年2月完成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并报请广电总局备案公示。

  2012年6月29日,原告方叶超为将已拍摄完成的30集电视剧《吉祥酒铺》卖给山东卫视播出,与山东卫视审片组一起商谈(其中有季某、孟某某等人),原告谈到买了小说《红盖头》的版权,并已改编成三十集的电视剧,季某表示希望把剧本和策划书发来大家一块看看。2012年10月17日,原告将三十集的《红盖头》策划书及前十集剧本发给了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孟某某,孟某某及山东卫视回复已经收到。

  2014年12月,电视剧《红高粱》在北京卫视播出后,原告发现电视剧《红高粱》从故事情节到人物的走向和故事框架结构都与原告电视剧《红盖头》剧本惊人相似,同时制片人又是季某。原告从中关村图书大厦购买了电视剧《红高粱》的音像制品,经过详细比对,原告认为电视剧《红高粱》中的大部分内容剽窃了原告电视剧《红盖头》的内容及人物关系和故事框架结构,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等著作权。

  原告东阳金百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制作的《红高粱》电视剧剽窃了原告方《红盖头》剧本内容,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停止复制发行和传播,在全国主流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万元及相应维权损失。

  山东卫视、凤凰影视、乐视花儿、季某、赵某某辩称,其并未接触过《红盖头》剧本,且原告主张抄袭的内容均属于公有领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红高粱》电视剧与《红盖头》剧本并不构成实质相似,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孟某某辩称,其确实见过叶超,在电子邮箱中确实收到了10集《红盖头》剧本,但其一直没有打开电子邮箱并下载和转发该剧本,此外,通过比对认为作品不存在侵权。

  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销售的《红高粱》电视剧音像制品系来自正规进货渠道,其无侵权故意,而且在诉讼后立即对该电视剧音像制品进行了下架处理,该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红高粱》电视剧制片人赵某表示已离职,不参加本案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阳金百星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电视剧《红高粱》与《红盖头》剧本的异同性进行比对鉴定。海淀法院依法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比对鉴定。鉴定意见作出后,东阳金百星公司在异议期内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

  本次庭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委派鉴定人员刘雅琳出庭,就鉴定异议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

  庭审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鉴定人重点围绕电视剧《红高粱》与电视剧《红盖头》剧本是否具有异同性这一争议焦点问题展开,充分开展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高效、有序进行。

  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本案涉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电视剧《红高粱》,涉及电视剧与电视剧本的比对,是热门影视剧涉嫌侵害著作权纠纷中的典型案例,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同时,在疫情期间采用“线上+线下”模式开庭审理,并要求鉴定人出庭回应质询,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人员聚集,提升了庭审查清事实效率。本案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宣传、提升权利人的权利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图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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