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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证据的种类及其有效性

阅读:784 2017-11-27 11:18:00 作者:云商标商标网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的生命力所在。商标只有在不断的使用中,才能为市场和消费者所熟悉,才能获得知名度和影响力,才能积累社会、经济价值。在具体实践中,对商标知名度的认定,对商标价值的评判,以及对很多与商标相关案件、纠纷的判决、裁定等,都必须以商标的使用事实为重要依据。因此,在各类生产经营和宣传推广活动中,商标权利人应对用以证明商标使用事实的各种商标使用证据予以足够的重视。以下,笔者就商品商标在各主要使用环节所形成的常见证据材料的种类及其有效性谈一些个人认识。

一、商品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品生产过程对商标的使用主要指将商标标识附着于相关产品上,附着于相关产品包装物、容器、说明书、合格证、质保卡、抽检单、入库单等,以及附着于相关产品生产场所的固定物、工人的衣物等行为。用于附着的商标标识应是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案,或商标图案中用于与其它商标相区别的主要部分,商标标识所附着的产品应是经核准注册的商品和与其相类似的商品,商标标识所附着的包装物等应是与上述商品配套使用的物品。

如果要使这些证据产生效力,还必须使它们烙刻上时间的印记。也就是说,要能将生产(出厂)日期或生产批号等反映产品形成时间的要素显示于这些证据上。实践中,为了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公证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证据及其形成时间进行固定。

二、商品销售过程中形成的商标使用证据

 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对商标的使用不仅涉及商品制造企业或其销售公司和商品零售商或批发商,还涉及商品运输企业。具体而言,商品制造企业或其销售公司应在商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以及运输合同中将商标标识视为与商品名称同等重要,将商标标识明确标注在合同和发票上。商品零售商或批发商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或商标权利人要求,将包含有商标标识和商品形象、商品名称的张贴物、装饰品等,附着于店面内的固定物上以及销售服务人员的衣物上,同时在开具的销售发票中对商标名称进行明确标注。商品运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或商标权利人要求,将包含有商标标识和商品形象、商品名称的张贴物、装饰品等,附着于商品运载工具上。

上述证据材料中,成套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以及运输合同的证明力最强,如果还需要充分发挥其它证据材料的效力,建议商标权利人通过公证方式对这些其它证据及其形成时间进行固定。

三、商品售后形成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品销售后,可以通过对商品使用地的走访,获取有关商品使用现状的视频、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通过对商品使用人的问卷调查,获取有关商品质量、性能等方面情况的纸质或电子证据材料。

为了确保这些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一方面,要能在视频、照片中反映商品的使用地,显示商品全貌、名称、生产(出厂)日期、制造商和附着于商品上的商标标识等关键信息,在纸质或电子证据中显示商品名称、制造商、商标标识或名称,反映商品生产(出厂)日期或商品使用人的购买时间等。另一方面,要委托公证机关对证据获取过程及证据本身进行公证和固定,或在公权部门的监督、参与下进行取证,或从公权部门的相关活动、行动档案资料中进行调取。、

四、商品宣传推广过程中形成的商标使用证据

通过媒体和公众活动对商品进行宣传推广,是生产经营者帮助消费者和相关方快捷地获得商品信息的最常用手段,同时也是商标权利人展示使用商标的重要方式。企业在商品宣传推广过程中形成的商标使用证据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灯箱、路牌、大型户外设施等传统广告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的资料,如报刊杂志的影印件、电视广播播出的音视频文件、户外广告照片等包含有实质性广告内容的宣传物,广告发布协议、播出合同、付款凭证及广告主管部门许可文件等。二是在互联网等新型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的资料,如相关网页截图、网站服务合同、付费凭证等。三是在各类展会上进行宣传推广的资料,如相关视频、照片、参展合同(确认书)、付费凭证等。四是自行或委托他人制作的宣传推广资料,如用于在公共场所播放的音视频文件、相关合同、付费凭证等,发放给消费者和相关社会公众的画册、宣传单及相关合同、付费凭证等。

在以上所有证据材料中,均应力求显现商品外观或商品名称、完整的商标标识或商标主要组成部分,如果立足于提高可信度,还可以对这些证据的形成过程进行公证。

五、其它活动中形成的商标使用证据

(一)商标、产品因评定等事项所形成的商标使用证据

企业商标在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评定中获得的荣誉证书,企业产品在质量检测中取得的等级证书或认证证书,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商标纠纷等案件下达的司法、行政文书等,只要能够反映商标在相关商品上使用事实的,均可以作为反映商标实际使用的有效佐证。

(二)企业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时形成的商标使用证据

在相关部门对企业开展的生产规范检查、安全工作检查等活动中出现的包含有商标标识、产品外观或名称的场景记录,以及相关检查通知、检查结果反馈材料或整改意见书等,对于商标使用事实的证明是具有一定效力的。

(三)新闻报道中形成的商标使用证据

各级新闻媒体(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社、网站等)在对企业进行新闻宣传报道时,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电视新闻和专题片、广播电台制作播出的音频新闻和专题报道、报刊杂志刊登的新闻信息和专题采访以及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等,只要是包含有能够看到相关产品和商标标识,或看到张贴有商标标识的生产现场、制作车间等的画面或照片,包含有产品名称和商标名称的语音或文字,都属于可以证明商标使用事实的有效证据。

(四)企业参与公众活动时形成的商标使用证据

由企业冠名赞助或出资支持的各类公众活动,如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电视真人秀、公益捐助等,除企业与主办方签订的合同和支出凭证,活动前分发的宣传资料,活动现场采集的视频、照片等可视性材料以及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只要能够清晰显示商标标识和商品形象或商品名称,均可以作为对商标进行宣传性使用的证据。如果将这些证据组合使用,其证明力应该是足够的。

(五)企业内部活动中形成的商标使用证据

由企业定制并标注有商标标识和产品名称的办公用品、生产用具及相关委托制作合同、付款凭证等,在企业举办的经销商联谊会、企业表彰会等活动中出现的包含有商标标识、产品外观或名称的场景记录,在企业举行的观摩接待活动、同行参观交流活动中出现的包含有商标标识、产品外观或名称的场景记录等,只要再结合相关佐证材料,均可以起到对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明作用。

以上各环节中,商标标识在相关证据材料中的显现方式可以视情况而定,但应尽可能显现整个商标图案。对于确实难以标注整个商标图案的,可以标注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商标的常用呼叫名称或商标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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