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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取名“物美”惹上侵权官司

阅读:473 2020-07-08 14:32:52

  在镇上开家小超市养家糊口,以“物美”为名,取价廉物美之意,不料惹上一场官司。更让南昌县塔城乡人涂传飞觉得意外的是,起诉他的竟是远在北京的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显示,原告公司早在2005年就申请注册了“物美”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5类,涵盖“推销(替他人)”等。原告诉称被告侵害其商标权、涉嫌不正当竞争,索赔5万元,并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店招中“物美”字样、停止使用“物美”作为其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老祖宗留下来的价廉物美中的‘物美’二字,真的不能使用了?”因调解不成,正等待开庭的涂传飞感到很困惑。


涂传飞的超市

  意外来电

  5月29日,涂传飞像往常一样,一早就打开小超市的门,等待顾客的来临。

  涂传飞是南昌县塔城乡人,2010年,他利用自家一楼的店面,开了一家平价超市,小店180多平方米,主要经营范围是生活日常用品,考虑到客户群体主要是乡镇的居民,价廉物美是最主要的,因此,他的店起名“物美平价超市”。

  “经营一般,因为乡下人员外流很严重。”涂传飞介绍说,为了维持一家四口的生计,他老婆外出找了一份工作,他则留下来看店,尽管每天都很辛苦,但毕竟是一个饭碗,得端好了。

  这天,涂传飞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让他有些不敢相信是真的,以为遭到了电信诈骗。电话另一头,一位自称是南昌高新区法院的人称,他被北京的一家公司起诉了,原因是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对方索要的金额还不低:5万元。

  涂传飞还被告知,6月4日到法院来参与调解。

  挂掉电话,涂传飞立即对来电进行查询,结果显示:来电真是法院打来的。接下来的几天,涂传飞都在忐忑中度过。

  侵权之诉

  涂传飞通过律师了解到,起诉他的是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北京物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称)于2005年8月14日注册了“物美”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广告;广告设计等。

  起诉状称,经调查,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许可,在提供货物销售与服务法人过程中在店招、门头上突出使用“物美”字样,被告的上述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关系,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此外,原告经营的物美超市拥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也广受消费者的好评。所销售的产品都是经过原告精心挑选的,质量亦是经过严格把控的。但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店内所销售的产品品牌参差不齐,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无法保证,其行为非法利用了原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起来的知名度,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原告称,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且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的行为,包括拆除门头店招上“物美”字样,且宣传销售时不得使用“物美”字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物美”作为其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物美”字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等合理费用)。

  调解未果

  6月4日,涂传飞来到南昌高新区法院,参与与原告的远程视频调解。

  原告代理律师强调涂传飞经营的物美平价超市,侵犯了物美公司的商标权以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物美超市赔偿5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涂传飞称,双方调解了半小时,但没有成功。他坚持认为“物美”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字,使用“物美”二字作为店招名称只是为了能让顾客联想到“价廉物美”,不存在攀附原告“物美”商标的商誉,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物美”二字也仅仅出现在门招上,且没有故意突出二字,更不存在使用“物美”企业字号进行宣传。

  与此同时,涂传飞通过搜索还查询到,原告以同样的诉讼理由,在全国发起过多起诉讼。而通过查询企业登记信息,他了解到江西有上千家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中出现“物美”字样,仅南昌就有200多家,为此,他咨询了法院,是不是有其他人被起诉,得到的答复是,南昌仅他被起诉。

  对此,新法制报记者联系上了原告代理律师,但采访请求遭到拒绝。

  据了解,济南正尚律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为锁定证据,曾于2019年12月10日来到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对有关店面使用物美相关标识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李旭艳与公证人员李倩于2019年12月15日12时15分,跟随委托代理人雷玉祥来到南昌县塔城乡塔城街“物美平价超市”。到达现场时,超市还没开门。雷玉祥用经公证人员清洁性检查的照相设备对南昌县塔城乡塔城街“物美平价超市”店铺外景进行了拍照。公证员李旭艳与公证人员李倩询问附近住商户“物美平价超市”经营状况,并于12月23日出具了公证书。

  判决各异

  新法制报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物美公司曾在全国发起过许多诉讼,但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2020)浙06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推销等,与被告某食品商行的经营范围相同。现被告在店招门头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物美”字样,其出具的销售小票上也使用了“物美”字样,属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之民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1.5万元。

  山东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一份判决则驳回了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将“物美”二字作为其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使用且在其门店牌匾上使用,并未将“物美”标识用于商品或宣传,其在牌匾上使用“物美超市”系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简化,非商标性使用。因被告的被诉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被诉行为也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告不构成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针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汉字“物美”的意思表示物品质量好,原告将“物美”作为商标使用,削弱了商标的显著性。原告的“物美及图”注册商标将文字与图形标志结合使用,起到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但本案被告仅使用“物美”文字,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较低。且山东省内使用“物美”作为企业字号的商家有上百家之多。综上分析,被告使用“物美”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难以认定系攀附原告“物美”商标的商誉,现有证据也难以认定其使用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而且被告系位于日照市东港区的一个个体工商户,并不必然会导致被告经营区域的相关公众的误认。

图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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