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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永康市淘大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淘大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天猫”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系本案原告淘大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申请,于2017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家具等商品上。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关于“天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中认定:一、淘大公司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近千枚商标,且数十个商标因与其他主体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或违反绝对性条款而被予以驳回或部分驳回,其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淘大公司这种大规模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二、阿里巴巴公司的其他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阿里巴巴公司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淘大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其主要起诉理由为:一、“天猫”商标非第三人独创,第三人在评审中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天猫”系列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没有知名度。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三人“天猫”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不同,不会损害市场秩序。三、原告经营范围广泛,所有注册商标均具有真实的使用目的。综上,诉争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