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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踩这些商标注册的“雷区”

阅读:1019 2017-11-20 10:42:00 作者:云商标商标网

唐僧前往西天取经会经历“九九八十一难”,商标注册同样也会经历各种磨难。所以很多人都会说商标注册难——“难于上青天”。为什么会这么难呢?下面我们来看看商标从提交申请到核准注册以及在有效期内会出现怎样的“磨难”。

 

第一阶段:商标申请

一般来讲,商标在提交申请之前都会简单查询评估一下商标的成功率。

众所周知中国汉字是有限的,其中寓意良好适合作为品牌宣传的字眼更是少之又少。加上中国人都有“讨喜”的习惯,非常喜欢用一些听起来就充满喜气的名字。所以导致汉字商标申请“撞衫”的可能性越来越高。申请人往往需要通过大量查询,甚至需要更换商标名,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权。这对申请人来说真的是费时费力。

 

第二阶段:商标审查

商标申请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商标材料是否符合商标申请的规定,比如:标样是否清晰,申请人文件是否符合、书式格式是否正确等等。出现上述问题,商标申请人会有一次补正的机会,补正通过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补正不通过商标将不予受理。

很多客户的商标终结在实质审查阶段,要么是因为和别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要么就是因为违反了禁止注册、禁止使用的相应条款。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和商标本身有关,也和审查人员的主观性有关。

 

第三阶段:初审公告

商标进入初审公告表示已经通过商标局审查,此时是否就表示商标没有问题了呢?如果这么想你就大错特错了,商标局会将通过审查的商标公告出来。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若异议理由成功商标将会被“不予注册”。

初审公告其实可以理解为“再一次的实质审查”,只是这里的审查人员变成了相关的社会公众。

 

第四阶段:核准注册

商标核准注册申请人就可以坐等商标注册证了,这也是可喜可贺的事情。

我想很多申请人注册商标的初衷都是想日后正规地、合理地使用其商标为自己带来商业价值。但事实上并不是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商标被无效宣告、被撤销的事件多有发生,相信在“优质商标越来越少”的今后这样的事件会越来越多。

 

第五阶段:商标到期

商标的有效期是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商标申请人可在到期前一年至到期后半年对商标进行续展,这样商标就又可以用十年。如果商标申请人未进行续展,那么商标将会被注销。

以上是我们粗略列举的商标申请流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小小申请看似简单,但实则蕴藏着“大学问”。小倩也希望大家在申请之初就打好品牌的基石,便于日后的各项事务开展。

当然大家也不要被吓到,“车到山前必有路,船到桥头自然直”。只要是问题都会有办法解决,那我们就来具体看看应该如何应对以上“雷区”吧!

 

商标“第一难”揭秘

首先要想知道应该怎么解决第一阶段的问题,我们就需要明确问题出在哪里。

根据国人注册商标的习惯,小倩将问题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与在先商标相同近似

这种情况也就是上文中小倩提到的与在先商标“撞衫”。自己辛苦想的名字结果已经被其他人申请,或者是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程度很大,导致注册成功率很低的。

如果商标还未投入使用,那么小倩建议可以修改商标,因为这样成本是最低的。可以选择加字或者是换字的方式,最终通过查询选出成功率最高的商标进行申请,就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与在先商标冲突。

如果商标已经实际使用,那么小倩就建议尽量去争取商标。可以根据在先商标的实际情况,通过案件(撤销三年不使用、无效宣告、异议)或者是购买的方式进行。只要是能够将商标权利争取回来的方式,都可以去尝试。

第二种:商标存在不良影响

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以上情形只要委托正规的代理机构,其在前期进行商标分析时就会告知到客户,并且给出合理的建议。而站在小倩的角度来看,不管商标是否有进行使用,只要是违反第十条的规定,属于禁止注册条例的,尽量不要去申请,因为成功率极低。

第三种:商标缺乏显著性  

这种情况是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由条款可知,主要是行业当中的通用名称或者是在行业内缺乏显著特征的词汇。比如餐饮行业的:饭店、酒店,此类型的词汇就是属于缺乏显著特征。这些词汇大家都可以进行使用,不能被任一人独占。

此类情况如果商标还未投入使用,小倩就建议换名字或者是直接加上有显著特征的词汇,这样有助于提高成功率也降低了申请成本;如果商标已经投入了使用,一般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需要投入大量的推广使用,达到一定的知名度使商标获得显著性,这样才能够作为商标去申请。

比如,“今日头条”在新闻资讯行业缺乏显著性,但是经过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大量使用之后,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已经能够识别,从而使其最终获得了商标权。

 

商标“第二难”揭秘

商标申请第二难主要是在申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小倩将问题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种:商标补正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由法条可以得知,如果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等问题,会直接导致商标局不予受理商标申请;如果出现标样不清晰或者申请文件不符合等问题,商标将会出现补正。这些问题的出现一般是申请人自行去申请商标,由于不清楚商标申请的要求而导致。遇见此类情况其实最好解决,只要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正规代理机构去申请,就能避免此类问题发生。

第二种:商标查询盲期

由于商标局将商标申请资料录入系统有一定的时间差,而这段时间差内申请的商标任何人都查询不到,这样可能会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我国实行的是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所以这种情况将会直接导致商标驳回(当然遇见商标盲期的概率非常的小)。

怎么减小遇见商标盲期的可能性?

在申请人确定好商标能申请的情况下,及时提交申请。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申请,那么一定要和代理机构确定是否能及时上报。

第三种:商标驳回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出现驳回一般是三种原因:与他人在先的权利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缺乏显著性、商标存在不良影响。而驳回的类型又分为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两种,不管是以什么原因导致的驳回,申请人若不服商标局的决定,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请求,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是使用证据来争取商标。

第四种:商标异议

商标通过实质审查将会进入初审公告阶段,在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对商标提出异议。这个阶段相当于商标第二次“实质审查”,只不过这次审查是将审查员换成了社会公众,如果商标异议理由成立,那么商标将会被“不予注册”。

此时商标申请人应该怎么办呢?首先在收到异议时,商标申请人可以进行答辩,阐述申请方观点,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如果商标被异议掉,商标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异议复审,权利用尽去争取商标。

 

商标最后一“难”揭秘

商标最后一“难”主要是在商标注册成功后,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商标被撤销                   

商标出现被撤销的情况是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由法条可知,商标被撤销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信息,由商标局主动撤销;另一种是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撤销。其实这两种情形处理的方法很容易,只要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成功后,规范的使用注册商标,就可以将此类情况避免。之所以法条会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让商标申请人将商标合理的利用起来,创造价值。

第二种:商标被无效宣告             

商标出现被无效宣告的情况是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

如果商标是属于禁止注册的条例、缺乏显著性或者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由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比如:“优盘”,由于“优盘”商标的注册人并未合理行使自身的商标权利,导致“优盘”沦为行业通用词,不再具备显著性,最终被宣告无效。

还有一种情形是恶意抢注知名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这种情形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从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评委宣告无效。比如:“方大同胡辣汤”被郑州的个人注册在餐饮行业,存在明显恶意,方大同本人有权向商评委宣告该商标无效。

为了规避以上两种情形,小倩建议大家首先不能选择《商标法》规定的禁注条例去申请商标,其次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商标、专利、版权、字号、姓名权等),最后商标注册成功后要合理行驶商标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才能避免商标被他人宣告无效。

第三种:商标到期                        

商标注册有效期是十年,从商标注册公告日起算。如果商标期满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办理商标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还有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十年。如果期满未办理续展的该商标将会被注销。所以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商标,一定要在续展期内及时办理续展手续。

 

综上,商标在申请前需要进行仔细的分析及选择;在申请中要注意材料、时机及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在注册成功后也要规范行驶自身权利,这样才能保证商标的“一生”处于稳定的状态,且持续为企业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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