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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5日,天等县市场监管管理局在天等县天等镇该民宅中查获1416个假冒“蓝月亮”洗衣液包装瓶、3188.55千克未灌装的洗衣液,以及生产假冒“蓝月亮”洗衣液的设备、材料一批,总价值为人民币6万余元。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蓝月亮”洗衣液不是蓝月亮公司的产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涉案的洗衣液的质量进行鉴定,均为不合格。案发后,冯某实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天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冯某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苏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农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冯某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评析:冯某实和冯某煌等人为了达到获利目的而私自生产不合格的洗衣液,又用伪劣产品假冒“蓝月亮”注册商标进行销售,二人的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又侵犯了消费者利益,同时兼具违反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天等县人民法院依照刑罚较重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冯某实和冯某煌二人定罪处罚。
农某某、苏某明知冯某实和冯某煌生产的是假冒“蓝月亮”洗衣液,仍然低价购进销售,其二人的行为依法应当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图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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