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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金茂”命名地产项目,一审被判侵权

阅读:289 2020-06-18 11:57:44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茂公司)与被告山西龙门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龙门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大同市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浩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龙门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金茂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余万元,并驳回金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龙门公司提起上诉。

  金茂公司诉称,其经核准获得第1499793号“金茂JINMAO”商标(第37类建筑等项)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浩达公司和龙门公司未经许可,在地产项目“悦城·金茂园”上使用含有“金茂”文字的项目名称,通过搜狐焦点网等网站对涉案地产项目进行宣传,侵害了金茂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浩达公司、龙门公司和搜狐公司停止侵权,浩达公司、龙门公司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8万余元。

  龙门公司辩称,涉案地产项目名称属于非商标性使用,该名称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等。搜狐公司认为其已经删除了涉案网页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浩达公司则认为,涉案地产项目并非由其开发,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点评

  该案中,龙门公司的前述使用“金茂”字样的行为足以起到识别涉案地产项目来源,即龙门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构成商标性使用。虽本案所涉服务对象为购买商品房的公众,但鉴于龙门公司使用的标识与金茂公司的涉案商标相比仅存在较小差异,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这些差异不足以对区分和识别涉案商品来源起到主要作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地产项目获得行政机关审批许可,并不影响权利人有权就该项目涉及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同理,相关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亦不会因该名称获行政审批而免责。(路言)

图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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