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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北京翅迷客餐饮服务中心擅自使用“金手勺”商标,该商标注册人张某等三人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使用“金手勺”商标,并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北京金手勺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在2005年5月申请注册“金手勺”43类商标,指定用于“饭店; 餐馆; 酒吧; 自助餐厅; 餐厅; 快餐馆; 咖啡厅; 茶馆; 流动饮食供应; 假日野营服务(住宿)”于2009年核准注册。
张某等三原告诉称,其三人是“金手勺”商标持有人,其经营的北京金手勺餐饮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并授权多家餐厅使用“金手勺”商标。2017年,三原告发现翅迷客中心未经其授权擅自使用“金手勺”商标发布团购和点评信息,并在其实际经营的东北菜餐厅门脸、店内装潢中大量使用了“金手勺”文字商标。翅迷客中心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翅迷客中心停止使用“金手勺”商标并在人民法院指定刊物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4600元。
此案中,翅迷客的行为如果属实,那么其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第57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提示:没收到商标驳回书,谁的电话发短信都不要信。平台中的商标,每一个动态都会有系统短信提示